渠县法院首次裁定金融抵押债权不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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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正式修订实施后,渠县人民法院依法、稳妥、认真审理破产案件,近日首次裁定了金融抵押债权不予清偿的企业破产案。
渠县渠江制革厂于2004年4月被依法宣告破产,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于债权申报期内申报抵押债权1514.27万元。1988年以来,渠江制革厂向渠县工商银行先后借款782.9万元,最后尚欠工商银行本金773.5万元,随后办理了773.5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 2005年5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办事处承接了渠县工商银行的债权本金773.5万元及利息。渠江制革厂抵押资产拍卖价为482.8万元,整体资产拍卖价为578万元。2007年6月,渠江制革厂全体职工向法院申请,要求以设定抵押的资产优先支付破产企业职工的集资款、医疗、伤残补助等费用。渠县法院通过认真审理,认为企业变现金额578万元减去抵押财产变现价482.8万元后的95.2万元,已经不足以清偿债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清偿程序,依法裁定:渠江制革厂抵押资金除依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全部用于支付企业所欠职工个人部分,依法维护了广大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据悉,自今年以来,该院已审理破产案件7件,协助政府妥善安置职工2600多名,减轻了政府安置压力,缓解了安置矛盾,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杨东 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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