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不应该 坐牢、赔钱划不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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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获悉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因被告人妨害公务罪而引起的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刘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被判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05年12月6日下午,渠县渠北乡计生干部张某,唐某在副乡长胡某的带领下到被告人刘某家征收违规生育社会抚养费,刚表明身份时,被告人刘某便手持菜刀对原告张某,唐某追砍,造成原告张某左肘部皮肤裂伤,在渠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天。造成原告唐某头部,面部,头皮裂伤,住院10天。2006年3月27日,被告刘某被渠县人民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刘某在川北监狱服刑期间,原告唐某与张某起诉要求民事赔偿43944元和3350元.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虽因妨害公务罪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但对原告造成的民事损害依法也应该予以赔偿.于是,该院作出一审判决,刘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赔偿原告张某医疗费2830.30元.赔偿原告唐某医疗费3382.80元,伤残赔偿金335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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