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一女大学生状告生父追索抚养费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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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获悉四川渠县一女大学生江某因抚养费问题向渠县人民法院起诉生父,要求父亲支付12年来的生活费,教育费,今后将发生的教育费共计53263元.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江某的部分请求合法,应该得到支持,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921.8元.
原告江某诉称:父亲李某与母亲江某某1987年3月登记结婚,1988年7月生下自己.后父母因感情破裂,于1994年5月经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当时,父母约定江某由父亲李某按月给一定的抚养费,归母亲江某某抚养.而被告父亲自1994年5月起拒不给付抚养费,对自己从不关心,自己作为女儿去看望父亲,还遭父亲毒打,其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父亲支付12年的生活费,教育费及今后的教育费共计53263元.渠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江某某与李某离婚时约定,李某按工资的30%支付女儿的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双方各承担一半.2003年7月15日,李某向原告母亲卡上划了5000元,原告初中,高中的教育费3315元.李某1997年9月又生两个孩子.2007年2月,原告与父亲发生纠纷,原告起诉父亲要求支付抚养费.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尽抚养教育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被告不能证明1994年与原告母亲离婚至原告成年期间给付了原告的抚养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994年6月至2006年7月未成年期间的抚养费的理由正当,应予支持.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0921.8元.(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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