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一六岁弃婴打赢土地补偿费官司
扫一扫下载渠县网APP
分享
近日,笔者从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审结了一起农村承包土地征地补偿纠纷案件,一六岁弃婴在该院状告渠江镇后溪社区八组要求分配土地补偿费获得支持.该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征地补偿费10500元.
廖某,女,现年6岁.2001年8月13日被遗弃在渠县渠江镇西门隧道处,幸遇渠县渠江镇后溪八组的周文竹收养.周文竹于廖某一直以母女名义共同生活.2005年11月16日,渠县渠江镇派出所根据周文竹的申请,给原告廖某上了渠县渠江镇后溪八组的户口.2006年,因万兴地产开发征用了渠江镇后溪八组的土地160余亩,支付了土地补偿费约483万元.被告负责人于同年10月组织召开社员大会讨论决定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决定每人分10500元土地补偿款,而决定只给原告分配4000元.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对此不服,提出异议未果.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分配土地补偿款10500元.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得侵犯.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原告被遗弃后经周文竹收养,已经办理上户手续,原告就应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分配权.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理由正当,依法应予支持.该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征地补偿款10500元.(张洪)

互联网+督察
渠县新闻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