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新闻中心>今日时政>详细内容

渠县成功调解一桩历经三审法院六次审判的21年陈案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06-14 09:44:06 点击数:
扫一扫下载
渠县网APP

分享

分享到:
       近日,笔者获悉在今年3月的大接访活动中渠县人民政府县长邓瑜华接访了一个长达21年的信访案,该案是一个从1986年就开始起诉的一桩因典当引发的纠纷案件.这一案件历经了县法院、市中院、省高院三级法院的六次审判。在今年的大接访中,渠县人民政府县长邓瑜华两次召开专题会议,县法院院长刘东四次主持座谈会,终于使这起长达21年的陈年旧案得到了圆满解决。

        1972年11月,无业人员熊某某,肖某某,陈某某,王某某,钟某某,杨某某,熊某七人合伙出资,在熊某某家试办了一肥皂生产作坊,产品供不应求.1973年3月,该作坊被纳入渠江镇第一居委会以集体企业进行管理,命名为渠县城关镇胜利街肥皂组,陈某某为负责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原街道书记单德万的支持下,居委会将以600元购买的王德全家的胜利街96号房给肥皂组作生产用房,后肥皂组用积累购买了该房.1979年,渠县旅馆扩建时,经商业局协调,用南大街51号房屋于肥皂组的胜利街96号房屋等价交换.双方订立了房屋草契,由渠江镇第一居委会监证,四邻等相关证人签字证实.同年12月20日渠县革委会向肥皂组发了房契本契.1985年2月5日,肥皂组将房屋草契,本契交时任街道书记王国珍保存.1986年,唐竹玉就该房对渠县旅馆,渠江镇胜利街肥皂组提起典当纠纷诉讼.唐竹玉的诉讼,先后经渠县人民法院,达州市中院,四川省高院的一审,二审,再审,于2000年以原告唐竹玉败诉结案.但,该房屋的权属未予确认。

         在唐竹玉打官司的过程中,1990年肥皂组向王国珍索要房屋契证无果.同年5月29日,企管组出具证明,房管部门依此证明将该房屋登记为企管组所有.1997年10月,该房批准拆迁,肥皂组再次索要契证时得知该房屋产权已办在企管组名下.渠县房管局先后于1998年5月21日,26日分别与渠江镇第一居委会和肥皂组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均注明以法院判决为准.2002年,肥皂组的合伙人对渠江镇胜利街道办事处,胜利街企管小组提起确权诉讼.渠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渠江胜利街道办事处,胜利街企管小组不服,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房已经行政机关登记确权,未被撤销前不应再行民事诉讼确权,因而撤销原判发回渠县人民法院重审.重审中,渠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建议渠县建设委员会,渠县国土局撤销登记颁证行为.渠县人民政府于2004年8月19日回复建议渠县人民法院直接依法审理,根据生效判决再办理产权手续,因而未予撤销.渠县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8日裁定驳回了肥皂组合伙人的起诉,肥皂组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维持了渠县人民法院的裁定。        

        熊某某等人再通过诉讼不能维权的情况下,数次到县政府上访,要求撤销对争议之房的产权登记,以便诉讼确权.县人民政府多次召集有关部门和县法院专题研究,但无结果.2007年3月,渠县人民政府县长邓瑜华在联合大接访现场再次接访肥皂组上访人员.邓县长对此高度重视,再次召集专题会议研究,建议由渠县人民法院请示市中院能否不撤销产权登记直接进行民事确权.渠县人民法院刘东院长和渠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田丰明亲临达州市中级法院当面汇报此案.市中级法院仍然回复,行政登记确权未被撤销前,不能再行民事确权.邓县长听取汇报后,建议渠县人民法院先行调解。         渠县人民法院刘东院长对这一艰巨任务高度重视,召集院里民事审判分管领导及法官,先后四次对此事组织双方座谈,最后双方达成了一直协议.除胜利街企管小组在管理该房过程中添加的45.9平方米外,其余部分双方各分享二分之一.产权纠纷解决后,法院又组织房管局对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进行协商,又经过4次不懈努力,终于使双方达成了相关协议.截止今年5月23日,这其长达21年的陈年老案,在渠县人民政府,渠县人民法院的数次协调下,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张洪 王莉)

+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