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两青年抢劫70元遭判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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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 近日,笔者获悉渠县两青年因抢劫学生身上的现金70元,被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构成抢劫罪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作出一审判决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半.
2006年10月15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与王某因伸上无钱用,王某提出在渠县文崇镇某地抢劫星期天下午返回学校的学生身上的钱,王某某表示同意.同日下午4时许,王某持刀与王某某一起,在半路上等文崇中学上学的学生.当他们看到路过此地的蒲某,王某,张某等7名学生时,被告人王某持刀相威胁,与王某某一起对该7名学生拳脚相加,共抢劫现金70元.所获赃款被二被告人挥霍一空.渠县人民检察院以二被告构成抢劫罪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审理认为二被告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该予以惩处.于是,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元,抢劫所获赃款35元予以收缴.被告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并处罚金1000元,抢劫所获赃款35元予以收缴.(张洪 蒋小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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