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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超过一年,无过错方丧失索赔权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06-06 08:53:4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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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某系某公司职员,因丈夫李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最终两夫妻在某人民法院的调解下达成离婚协议。离婚两年后,王某花了大量时间和精力,终于掌握了原丈夫李某和第三者婚外同居的确凿证据,并诉至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某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在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后的两年,才以无过错方的身份,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要求李某赔偿,依法不应得到支持,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根据上述案情来看,人民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婚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一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对他方造成包括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尤其是精神上的损害往往是不可估量的。因此,受害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诉讼,惟有如此,才能体现当代婚姻家庭法的公平原则和保护弱者原则。《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是新婚姻法增加的内容,是对离婚中无过错方的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制定该条规定是据有关部门统计,在离婚案件中有25%起因于家庭暴力、婚外情、通奸、姘居、重婚等,由于这种导致婚姻破裂的趋势有增无减,在某些地区已成为离婚的主要原因,占离婚总数的60%以上。但是,这种赔偿的性质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无过错方享有的是一种请求权,这种请求权也不能无限期。因此,为了规范操作以及促使当事人依法维权,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原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这项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中,王女士在离婚后两年才向人民法院提出此项赔偿请求,当然超过了规定的期限,显然得不到法院支持。(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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