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一村民组长挪用资金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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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起因村民小组组长挪用资金的案件,某村民小组组长毛某因够成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
毛某,现年47岁,系四川省渠县渠江镇渠光社区某村民小组组长.2005年,渠县人民政府土地统征办与该小组签定了征用土地补偿安置协议,毛某代表该组签字.9月12日,渠县国土局按协议将补偿的各种费用77109.6元通过工商行转到毛某的个人帐户中.同月14日,毛某在该款中借出75000元给胡某,约定利息10000元.2007年4月,胡某还清了借款和利息85000元.今年4月30日,渠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毛某犯挪用资金罪.
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利用担任村民小组组长职务的便利,挪用集体土地补偿费的资金75000元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案发前全部归还挪用资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毛某构成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非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张洪 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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