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一中度痴呆者强奸未成年人被判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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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某,男,现年51岁,渠县李馥人.因强奸未成年人被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构成强奸罪,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院指控罪名成立,但雷某是中度痴呆患者,可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692.50元.
2006年4月间,被告人雷某采取给柑桔,皮蛋吃的方式,先后将一名年仅13岁的小学生(化名)芳芳强奸.2006年6月6日,经渠县人民医院鉴定,结论为:被害人小阴唇充血,处女膜4点,6点,8至9点处缺损.同年8月1日,四川省南充精神卫生中心医学司法鉴定委员会作出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人雷某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对2006年4月作案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007年4月,渠县人民检察院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近日公开做出宣判.该院认为,被告人奸淫不满14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经鉴定是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费用.受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该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69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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