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水青年渠县贩毒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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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邻水县一青年因在我县贩卖毒品被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构成贩卖毒品罪,经渠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其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两次将毒品"海洛因"以每包25元的价格卖给三汇一吸毒人员四包,获脏100元.12月4日,再次将两包重为0.13克的"海洛因"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同一吸毒人员时,被渠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13包,重0.88克.经公安机关侦察后,移送渠县人民检察院.该院以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向渠县人民法院提出公诉.渠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明知是毒品而多次故意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构成贩卖毒品罪,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刘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
张 洪 刘 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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