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人民法院“动手术”巧化解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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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笔者在渠县人民法院 获悉该院大胆采取"动手术''的方式成功的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不但化解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而且解决了该案牵涉的近10万元民工工资的案中案.该案的成功调解,既注重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又切实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得到了当事人及农民工的称赞.
2007年元月31日下午,家住四川省合江县的张某来到渠县人民法院要状告家住四彭州的朱某,请求判决朱某退还保证金14.35万元,支付工程款和劳动工资33.65万元.该院收到张某的诉状后,发现该案涉及农民工工资问题且又值年关,院.庭领导高度重视,根据上级法院精神及最高法院>精神,当即决定对原告张某要求缓交的诉讼费4565元和诉讼保全费1810元予以批准缓交,并指派了审理农民工案件专门合议庭的邓法官适用简易程序速裁.同时,为了保障案件的执行,在原告未提供担保的条件下,又作出了对被告的财产进行查封的保全裁定.第二天,承办人向被告人详细了解了纠纷发生的原因,双方矛盾的症结所在,摸清了基本案情.
原来,原,被告都是从事个体建筑的业主.2005年12月29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朱某签定了<<承包协议>>,原告在被告处承包了达城铁路扩建工程中的胡家湾桥梁施工工程,并向被告人交纳了20万元的保证金.2006年9月23日,双方协商终止了该承包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一次性解决原告60万元,其中包括保证金,借款.机械设备和工程款;该款在签字之日起两月内付清,否则按每天300元计息.此后,被告只收到123800元,余款未付.原告欠农民工工资近10万元因此也无法支付,各方产生矛盾诉至法院.为了化解双方的矛盾,确保农民工能拿到自己辛苦挣来的劳动报酬过上一个稀松快活年,承办法官决定乘车60余公里到被告的工地上进一步摸清情况,争取调解.眼看就到春节了,承办人考虑到本案就是用正常的简易程序速裁,农民工的工资也不可能在春节前兑现.怎么办呢?除非找到突破口,把该案分段调处.于是,他们在双方当事人间通过大量的说理讲法,耐心细致的沟通,教育,晓以利害,终于在他们的争议中找到了共同认可的部分,既被告还应退原告14.35万元的保证金双方无异议.这时,承办人决定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调解的规定精神,对该案动一次"手术",就从这无争议的14.35万元入手.经过长达4小时的思想工作,最后终于促使双方达成了八日内支付10万元的协议.
另一方面,承办人考虑到原,被告双方都是外地人,如果不把农民工工资落到实处,要是被告直接把钱给原告,原告拿钱后一走了之,不向农民工支付,那咋办?为此,又组织有关人员清理农民工的工资,并向原告明确协议的10万元必须先行兑现农民工工资.2月10日,被告在人民法院的督促下将10万元现金交到了法院,法院到工地上给农民工们发了他们该领的85000元工资,余款给了原告.民工们拿到工资都很激动,他们感激的说还是法院好,还是人民法官好啊!今年,我们终于可以过一个稀松年了......看到农民工们拿到了他们的血汗钱,法官们也开心的笑了,他们也在心里说:我们这下也可以过一个轻松年了!
给农民工拿到了工资,承办法官并不是就算了.春节一过,又想方设法把原,被告双方组织起来调解.通过法官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在今年5月内支付原告27万元,被告到期不付款承担8万元的违约金.至此,一起牵涉数十农民工近10万元工资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逾期付款纠纷,在渠县人民法院法官的大胆手术下划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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