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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侵害人格权纠纷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05-21 00:05:2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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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渠县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一起人格侵权纠纷,该案原告因起诉被告侵害人格权而向我市某法院提出诉讼,后因种种原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渠县法院审理,该院法官通过努力成功调解了此案。

     原告唐某是我市某电力公司的退休职工,平时爱说公道话,有时也为当事人担当公民代理人.2006年5月18日,我市某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肖某与袁某的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又担任袁某的代理人出席法庭.在法庭审查当事人身份时,肖某向法庭交了一份申请书,不承认唐某的代理人资格,并当着法庭20余人公开宣读了有原告"曾因犯罪被判刑10年"及"唐某无端煽动当事人上访","以律师名义招摇撞骗,违法招揽诉讼代理业务",唐某有犯罪前科,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违反社会治安,不明事理等内容的申请书.为此,原告认为被告侵犯了自己的人格,向所在的我市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肖某.该县法院受理后的审理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该院不便审理,为便于公开审理该案,指定渠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渠县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原告担心渠县法院也不能公正审理此案等理由,向该院提出管辖异议,并于2007年1月17日向渠县法院提交了一份<<关于拒绝异地管辖立案的声明>>,不同意指定管辖.3月19日,原告唐某又向渠县法院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院全体法官回避.原告的请求没有得到法院准许,该院决定如期开庭.3月22日,该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庭上,原告又提出回避申请,经该院院长口头裁定驳回后继续审理.审理中法官的公正消除了原告的误解.

     开庭后,法官们本着和谐社会,司法为民的精神,给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不但消除了原告对法院及法官的误解,而且促成了双方当事人和解.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原告与被告终于握手言和,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表示予以谅解,并不再要求赔偿. (张洪   胡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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