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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田边地角动粗 一审判赔近一万五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05-16 00:01:45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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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相邻权纠纷案件,被告杨某因指责原告侵占其侄儿的责任田对原告动粗,致伤原告李某.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伤害原告的事实客观存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做出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种损失14541元.
    2006年10月4日上午,原告李某在自己的责任田地中挖红薯,被告杨看见后指责原告侵占了其侄儿得当责任田,当原告反驳时,被告人就到原告劳动处去查看原告是否侵占了其侄儿的责任田.由于,双方言行较激,由此发生纠纷.纠纷中,被告动手打了原告左边一耳光,原告为此也抓殴了被告一段时间,后被群众劝开.原告伤后到有庆中心卫生院去验伤治疗,报告原告左颞部压痛明显,有头晕,耳鸣,右背部有一处红色肿胀.后经渠县人民医院,达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南充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原告检查治疗,原告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听力下降.为此,原告用去交通费245.50元,医疗费2666.50元.原告的损伤经达州市衡泰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原告花去鉴定费450元.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未果,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20800.00元.
    该院审理认为,原告受伤属实,被告应赔偿原告李某的医药费,务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但本案中,原告也有过错,依法可以减轻被告杨某的民事责任.因此,该院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原告的医药费2666.50元,交通费245.50元,鉴定费450元,务工费200元,残疾生活补助费11211.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共计20773元,由被告杨某赔偿14541元,其余费用原告自己负担.(张洪  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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