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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嫂关系过于密切 无奈妻子诉请离婚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07-05-16 00:53:01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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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笔者在渠县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因丈夫与嫂嫂关系密切引起的离婚案,被告人经依法传唤按期未到庭.该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不珍惜夫妻感情,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准予离婚.

       周某在外务工期间,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恋爱并同居.1999年5月,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同年9月5日原告生下一男孩,取名王理(化名).此后,同年10月二人去补办结婚登记.婚后,二人感情一般.2000年7月,被告外出务工,原告在家带孩子和做农活.次年五月,原告也到被告人同一厂打工.在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原告发现被告人与其嫂嫂往来关系密切,便规劝被告,被告不但不听,还打骂原告.原告由此产生轻生的念头,便将砸碎的啤酒瓶切断了自己的左手腕血管,后经工友发现送往医院抢救脱离危险.由于原告精神受到伤害,患上了精神分裂症.后经治疗已治愈.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对原告不闻不问,不给予照顾,更未给付医疗费.2006年上年,双方曾经协议离婚,当时约定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人抚育,被告给原告6000元现金.后因故未办理相关手续,二人也未能和好.

          原告见被告对自己如此,认为被告不理不睬已达两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起诉要求离婚.渠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法律文书,经法院传票传唤到期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判决.该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后关系一般,后因被告思想变化,不珍惜夫妻感情,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不尽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原告有病也不理不睬,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故,依法做出一审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育,被告每月负担孩子抚育费100元,至18岁时止.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6000元生活帮助费.(张洪  蒲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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