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名供货商状告一重庆老板不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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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日报消息(通讯员 张洪 蒲波) 近日,笔者从渠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结了一起火锅店突然停业,业主不知去向而引起的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案,为渠县的供货商挽回经济损失13万多元。
唐某系重庆市南岸区人,在渠县经营了一家火锅店,雇请了王某、于某、罗某在渠县的个体供货商处采购各种原材料。 其中,共在王朝华、段登科、邓明全等9名供货商处采购了价值285000元的鳝鱼、酒水、洗洁精、干鲜、香油、冻货、鸭肠、菜油等原料,累计下欠9名供货商13万多元。
2006年12月19日,供货商去向唐某催款时,发现其火锅店已停业,主要经营人员不知去向。供货商十分着急,担心无法收回货款。同月25日,前述9名供货商向渠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前不久,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某火锅店期间,购买了原告的货物,其采购人员在收货后均出具了欠款清单,同时又有多名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欠条亦明确表示确认,欠款事实属实。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是一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原告主张支付货款的请求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9名原告支付货款134026元,诉讼费及其它费用15260元由被告承担。
唐某系重庆市南岸区人,在渠县经营了一家火锅店,雇请了王某、于某、罗某在渠县的个体供货商处采购各种原材料。 其中,共在王朝华、段登科、邓明全等9名供货商处采购了价值285000元的鳝鱼、酒水、洗洁精、干鲜、香油、冻货、鸭肠、菜油等原料,累计下欠9名供货商13万多元。
2006年12月19日,供货商去向唐某催款时,发现其火锅店已停业,主要经营人员不知去向。供货商十分着急,担心无法收回货款。同月25日,前述9名供货商向渠县人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前不久,渠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经营某火锅店期间,购买了原告的货物,其采购人员在收货后均出具了欠款清单,同时又有多名被告方工作人员签名确认,庭审中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对欠条亦明确表示确认,欠款事实属实。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是一种不诚信的经营行为,原告主张支付货款的请求合理合法。
法院判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向9名原告支付货款134026元,诉讼费及其它费用1526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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