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建立监督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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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渠县审计局、渠县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加强在反腐败工作方面的协作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从三个方面建立了审计、检察联手反腐监督协作机制。
一是成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协作反腐配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是建立案件线索移送会商制度,理顺案件移送渠道。渠县审计局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由检察、审计提前会商,确定案件线索的性质及管辖,按照规定应移交检察机关的,由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后移交。在此过程中,审计局认为需要检察院提前介入的事项,可以商请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线索移送审计局处理。并规定在接到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后7日内,分别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
三是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促进信息共享。检察院应将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阶段性情况,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以及出台的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向审计局通报;审计局应将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以及出台的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杨晓春)
一是成立协调配合领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相互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协作反腐配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是建立案件线索移送会商制度,理顺案件移送渠道。渠县审计局在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由检察、审计提前会商,确定案件线索的性质及管辖,按照规定应移交检察机关的,由审计局主要负责人签署书面意见后移交。在此过程中,审计局认为需要检察院提前介入的事项,可以商请检察院及时派员介入;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有关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案件线索移送审计局处理。并规定在接到对方移送的案件线索后7日内,分别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检察机关备案。
三是加强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促进信息共享。检察院应将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案件的阶段性情况,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以及出台的与审计监督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向审计局通报;审计局应将审计监督中发现的国家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发生的原因、特点、手段、变化规律和趋势,以及出台的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联系紧密的政策、措施、指导意见等,在允许的范围内及时向检察机关通报。(杨晓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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