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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文明养犬,@渠县人,这份须知请收下!

作者:渠县公安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3-10-23 18:59:42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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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是人类的朋友

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美好
但因为部分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
如遛狗不牵绳
不及时清理宠物的粪便等
......
给他人造成了很多困扰
甚至人身伤害

社会问题也日益突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第九章对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处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结合常见案件类型归纳如下:

01
一般动物侵权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于一般性饲养动物侵权,考虑到饲养人对饲养动物具有高度的排他性支配,且在侵权事实发生过程中,被侵权人通常处于被动承受地位,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02
违反管理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通常表现为遛狗不栓绳、养狗不办证、不为大型宠物正确佩戴嘴套等,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因被侵权人故意导致损害时才能减轻责任承担,且不能免除责任。
03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不仅具有高度的危险性,而且不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职业上、生计上必须的,对于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且没有减轻责任、免除责任事由。
04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8条规定:“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由动物园证明自己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尽到了安全管理职责,如动物园未能举证证明,则推定动物园存在过错并承担侵权责任。

05

遗弃、逃逸动物致人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基于动物自身的危险属性及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注意义务,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饲养的动物具有妥善管理义务,无论是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主动放弃对动物的占有,还是被动丧失对动物的占有,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原饲养人或者管理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快乐养犬的同时
做到文明养犬
那么
“应该如何给狗狗办证?”
“文明养犬需要注意些什么?”

......

根据《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

开展犬只登记管理工作。需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并带犬到区农业部门许可的犬只狂犬病疫苗注射点进行登记免疫,领取区农业部门统一制作的免疫证明。需在限养区内饲养犬只的单位或个人,应持犬只免疫证明和彩色照片、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领准养证书,公安派出所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发放《准养证书》和犬只标识牌。犬主变更的,新犬主须持免疫、准养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缴销旧证,办理新证。犬只死亡的,犬主须到原登记办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缴销原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
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携带犬只出户的
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文明养犬 温馨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

猫狗伤人的事件也时有发生

那么被猫狗咬伤后

应该怎么处理呢?

狂犬病、破伤风发病后

会出现什么症状?

提醒被猫狗咬伤、挠伤这几点要注意

https://mp.weixin.qq.com/s/vLvop6kr68QxuKwBsvFGYg

温馨提示:

本次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接种单位信息截至2023年10月13日,后续如有变更可咨询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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