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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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 县 民 政 局
关于集中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切实保障儿童收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8]132号)精神,我县从即日起,至2009年4月1日止,对1999年4月1日以来全县私自收养儿童问题进行一次集中处理。现公告如下:
一、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施行后,我县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1.收养人符合《收养法》规定的条件,私自收养非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捡拾证明不齐全的,由收养人提出申请,到县民政部门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经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确认,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对捡拾人进行询问并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上述证明及《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到县民政部门补办收养登记。
2.属于其他私自收养子女类型的,请咨询县民政局后,按五部委通知精神依法补办收养登记。
3.不符收养条件的私自收养,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动员其将弃婴或儿童送交县民政局指定的福利机构抚养。
二、自本公告之日起,公民捡拾弃婴的,一律到当地公安部门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门送交当民政局指定的抚养机构抚养。公民申请收养子女的,应到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
三、我县集中处理私自收养问题坚持“以人为本、儿童至上、区别对待、依法办理”的原则。县集中解决公民私自收养子女问题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咨询电话:7201023。
特此公告
二○○九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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