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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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 县 民 政 局
关于开展2008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的
公 告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有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的相关要求,现将开展2008年度社会组织年度检查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检时间、范围。从即日起,至2009年5月31日为年检时间。凡2008年6月31日之前经县民政局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须参加年检(逾期不参加或拒不参加年检的,视为年检不合格)。
二、年检的内容。组织建设情况;遵守法律法规情况;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收支和管理情况;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情况;组织机构设置和变更登记情况;诚信自律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三、年度检查办法。采取“送达年检”与“实地年检”相结合。送达年检,由各社会组织按要求写出年度工作自查总结,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于2009年3月31日前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并在年检报告书上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由各社会组织于2009年5月31日前将《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报告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报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相关报表可登录民政部网站 “表格下载”中下载或直接到渠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领取)等资料报送县民政局。在年度检查期间,县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部分社会组织实地进行抽检,重点查看诚信自律、事务公开、自我管理、开展活动等方面的相关资料,并走访部分会员和群众。县民政局根据审查和实地检查情况作出年检结论并向社会公告。
四、年检结论。社会组织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三种。“年检基本合格”和“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要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3个月。整改期结束,社会组织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整改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出具意见。对“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情况,责令其在整改期间停止活动。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结合本次年检,在全县开展一次清理非法社会组织的活动。凡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的;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被撤销登记后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均为非法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取缔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望全县社会各界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清理活动中来,发现有非法社会组织活动要及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举报。举报电话:7201023。
二○○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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