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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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职责
(一)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七) 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八)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九)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三)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重的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十四)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五)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818―7322183)
1.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保管、归档。
2.负责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职工会的会务工作。
3.负责局机关的文书处理、机要工作、印章的管理和保密安全工作,会同局内各股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4.掌握和分析全局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市、县组织的各项考核、考评和局机关对局职工职务晋升(级)、奖惩、年度考核、年报等日常人事工作。
5.管理机关经费、后勤工作,做好公共财产(含房屋)登记、管理和维护维修以及门市出租、管理等工作。
6.负责审计信息的搜集、整理、编辑和撰写“大事记”。
7.管理车辆,负责车辆维护维修、油料核算、调度和安全工作。
8.负责机关精神文明、爱国卫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搞好机关综合建设。
9.负责审计档案的验收、保管和档案业务指导。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制股(联系电话:0818―7201364)
1.负责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落实。
2.对审计事项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或回访、抽审,审核审计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复核、审计组代局草拟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3.对执行审计纪律和审计程序进行检查考核,推荐优秀审计报告、审计项目和优秀审计人员。
4.负责审计业务和财经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5.指导内审、社审工作,审核内审、社审有影响的重大项目的审计查证报告。
6.负责年度目标考核和业务考核
7.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复审案件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联系电话:0818―7206783)
1.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任务。
2.检查监督被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负责后续审计。
3.负责对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时归档。
4.做好审计对象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和整理工作。
5.提供审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财政金融审计股(联系电话:0818―7328860)
1.负责全县财税、金融单位的审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任务。
2.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情况,负责后续审计。
3.负责对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时归档。
4.做好审计对象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和整理工作。
5.提供审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商贸审计股(联系电话:0818―7206790)
1.负责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任务。
2.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情况,负责后续审计。
3.负责对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时归档。
4.做好审计对象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和整理工作。
5.提供审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基建外资审计股(联系电话:0818―7206785)
1.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项目的审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2.对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完成的基本建设预决算报告进行审定,把好质量关。
3.负责对所审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4.做好审计对象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和整理工作。
5.提供审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机关党支部(联系电话:0818―7223336)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3.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员的权利。
4.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宣传党员中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5.教育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保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6.配合行政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承办局党组和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纪检组(联系电话:0818―7201208)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纪检部门关于党员干部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监督检查各股、室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的情况。
3.监督检查机关干部、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办理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以权谋私、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案件和受理检举事宜。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四川省渠县审计局
单位地址: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半边街110号
联系电话:0818―7322183
传 真:0818―7322183
电子邮箱:qxsjjbgs@126.com
(一)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 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 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审计机关对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者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七) 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八)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九) 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 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三)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之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确定。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本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至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审计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内重的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十四)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五)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联系电话:0818―7322183)
1.做好各类文件(资料)的收发、传阅、保管、归档。
2.负责全局性的工作会议、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职工会的会务工作。
3.负责局机关的文书处理、机要工作、印章的管理和保密安全工作,会同局内各股处理人民来信、来访。
4.掌握和分析全局干部职工思想动态,做好政治思想工作,做好市、县组织的各项考核、考评和局机关对局职工职务晋升(级)、奖惩、年度考核、年报等日常人事工作。
5.管理机关经费、后勤工作,做好公共财产(含房屋)登记、管理和维护维修以及门市出租、管理等工作。
6.负责审计信息的搜集、整理、编辑和撰写“大事记”。
7.管理车辆,负责车辆维护维修、油料核算、调度和安全工作。
8.负责机关精神文明、爱国卫生、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搞好机关综合建设。
9.负责审计档案的验收、保管和档案业务指导。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法制股(联系电话:0818―7201364)
1.负责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管理、落实。
2.对审计事项全过程的质量进行检查监督或回访、抽审,审核审计报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复核、审计组代局草拟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3.对执行审计纪律和审计程序进行检查考核,推荐优秀审计报告、审计项目和优秀审计人员。
4.负责审计业务和财经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工作。
5.指导内审、社审工作,审核内审、社审有影响的重大项目的审计查证报告。
6.负责年度目标考核和业务考核
7.负责行政诉讼案件、复审案件和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政事业审计股(联系电话:0818―7206783)
1.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审计,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任务。
2.检查监督被审单位认真执行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负责后续审计。
3.负责对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时归档。
4.做好审计对象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和整理工作。
5.提供审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财政金融审计股(联系电话:0818―7328860)
1.负责全县财税、金融单位的审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任务。
2.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情况,负责后续审计。
3.负责对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时归档。
4.做好审计对象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和整理工作。
5.提供审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商贸审计股(联系电话:0818―7206790)
1.负责全县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审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审计任务。
2.监督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建议和审计决定情况,负责后续审计。
3.负责对审计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及时归档。
4.做好审计对象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和整理工作。
5.提供审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基建外资审计股(联系电话:0818―7206785)
1.负责全县固定资产投资及外资项目的审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任务。
2.对有资格的社会审计组织完成的基本建设预决算报告进行审定,把好质量关。
3.负责对所审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4.做好审计对象有关资料的收集、登记和整理工作。
5.提供审计信息,为宏观决策服务、
6.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机关党支部(联系电话:0818―7223336)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和职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
3.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监督党员履行义务,维护党员的权利。
4.认真做好党员发展工作,按时收缴党费,审查和鉴定党员,宣传党员中的模范事迹,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
5.教育党员干部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保证他们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和打击报复。
6.配合行政领导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其在群众中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7.承办局党组和上级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八)纪检组(联系电话:0818―7201208)
1.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纪检部门关于党员干部教育、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2.监督检查各股、室履行法定职责,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的情况。
3.监督检查机关干部、审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制度的情况,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4.办理干部职工在工作中以权谋私、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案件和受理检举事宜。
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四川省渠县审计局
单位地址:四川省渠县渠江镇半边街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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