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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走访、两封书信,法官不拘一格审理涉三岁幼女抚养权纠纷案

作者:黄子桐 文荣均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04 15:13:3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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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渠县人民法院有庆法庭审结一起涉及抚养权归属的离婚纠纷案件。本案审理过程中,朱某(母亲)、某(父亲)双方就3岁婚生女小婷的抚养权问题争执多年,曾多次报警并经过多次调解,均未达成一致。当事人双方意见严重分歧,对立情绪严重,所述事实也存在明显差异彼此认为对方不适合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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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小婷已经年满3岁,因此需要依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审慎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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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穿透纷争表象,了解孩子的真实成长环境,探寻最利于孩子成长的现实路径,承办法官决定打破传统庭审模式,进行更为深入、多元法庭调查。

法官傍晚驱车驶向深山在未提前联系的情况下,实地突击走访小婷目前生活地点,查看小婷目前生活状态。

走访路途遥远泥泞,法官一路上心怀忐忑生怕年幼的小婷在这里生活得不好。然而,通过冒着寒风走访多位邻居及村社干部,法官了解到孩子在外婆的照料情况非常好。走近孩子的外婆家,尽管是“突袭”,但孩子衣着整洁、性格活泼,屋内还有簇新的衣物、各样零食、学习用品等,孩子对外婆亲昵与依恋,表现得十分明显。

此外,法官要求双方分别写一封信,具体阐述在孩子成长过程中令自己印象深刻的点滴以及对未来的抚养规划,以此衡量双方的情感投入与责任意识

综合全案证据,法官认为,朱某及朱某母亲长期照顾小婷,已提供了稳定、健康的成长环境。虽主张自身经济条件更优,但其长期在外地工作,实际抚养条件与朱某相比并无明显优势。依据“最有利于子女”原则,从孩子身心健康和情感需求出发,维持现有生活环境对孩子更稳定、更有温度。

据此,渠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婚生女小婷由朱某直接抚养,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享有探望权,朱某应予协助。

判决书在严谨法理阐述之外,注入了司法人文关怀,写道:法理之外,孩子不是争夺的标的,而是父母共同守护的明天……今日裁判是基于当前状况下对孩子最为有利的选择,但生活充满变数,希望原被告放下对彼此的成见,将争执转化为合作,共同托举孩子的未来这份说理充分、情理法交融的判决,有效弥合了双方裂痕,赢得了当事人的真诚感谢,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这起持续多年的纠纷在法律与人情的共同关照下,得到了真正意义上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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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渠县人民法院通过庭内审查与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展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深入贯彻——审判不仅关乎法律适用,更关乎对孩子真实成长需求的切实尊重与保护,对于化解家庭矛盾、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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