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
编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达市委办发〔2011〕45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川委厅〔2010〕5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达州市委办公室
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自2009年3月《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停审批全省各级政府机构编制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09〕8号)印发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管理,为顺利推进各级政府机构改革提供了重要保障。目前,省政府部门的“三定”工作已基本完成,各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正在全面推进。为确保各地、各部门的工作正常运转,为促进“两个加快”提供体制机制保障,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逐步恢复办理全省各级政府机构编制事项
从即日起,恢复办理已完成“三定”工作的省政府部门(含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有关新增或调整职责、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等方面的事项。
各市(州)、县(市、区)恢复办理政府部门机构编制事项的具体时间,待市(州)、县(市、区)政府机构改革结束后由各地党委、政府自行确定。
二、进一步规范机构设置
政府机构改革后,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机构设置的规范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设置机构,不得擅自设立行政机构,不得将行政职能交由事业单位承担,不得新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省级党政机关中副厅级及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并等事项,必须报中央审批。成都市的工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其他市(州)副县级及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立、调整或撤并等事项,必须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和其他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现有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三、进一步加强人员编制管理
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的要求,按照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39号)、《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供养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委发〔2008〕7号)规定,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建立健全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常态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其中,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及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新增工作人员的,必须在人员编制和职位(岗位)空缺内,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到机构编制部门、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编制使用通知单和录(聘)用、调(转)任等手续。
各机关事业单位超编人员未消化完毕的,未经本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通过招录(聘)、调(转)任等形式接收人员并不得为其办理相关手续,财政部门不得将违规进入人员纳入统发工资范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等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严格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认真落实中央编办发〔2009〕3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共同做好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对本级相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实行定编、定岗、定员,确保各机关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不超编进人,不超职数、超机构规格配备领导干部,不超岗位类别、等级、数量聘用工作人员,不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行政和事业编制、冒领财政资金。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同级相关部门对人员编制的规范管理工作。
四、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
各级机构编制、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中央编办发〔2007〕5号)及川委发〔2008〕7号文件等规定。对违规设置机构、擅自新增人员、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行为,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对违纪违法的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