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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件经过一审、二审、再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在渠县法院执行人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以“一元钱”化解了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二十多年的积怨,双方握手言和,重归于好。
2008年5月,渠县法院受理了一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陈兴荣与被执行人陈兴华系同胞兄弟,因兄弟两在继承祖上房屋上发生纷争,造成两弟兄不和,后互不来往。1988年经渠县法院判决,将陈兴华认为应归属其自己一人所有的四间房屋的其中两间判归陈兴荣所有。判决结果更使陈兴华不满,致使兄弟两人积怨不断加深。
2006年2月25日,陈兴华向陈兴荣索要木仓未果,便擅自将陈兴荣所有的靠邻居李培民住房的一间穿斗结构的瓦和桷子拆除。2006年4月25日,陈兴荣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最终判决陈兴华将损害陈兴荣的房屋恢复原状。
渠县法院执行立案后,并未简单地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执行人员而是认真了解全部案情,并深入现场查勘了解被损房屋情况。该房屋系双方当事人祖上之房,早已破旧不堪,已无人居住。执行人员摸准了兄弟两的思想动态后,8次深入现场,积极与兄弟二人沟通,讲亲情,辨法理,让当事人充分理解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司法为民的本质和案结事了的根本目的,讲明兄弟俩固执己见、互不相让的行为,既损害亲情,又增加经济负担,还浪费司法资源,不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同时,又多方与当地政府和基层组织联系,共同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了兄弟二人的积怨。
精诚所致,金石为开。通过渠县法官和执行人员耐心细致的工作,最终作为哥哥的申请人陈兴荣只要求作为弟弟的被执行人陈兴华象征性地赔偿“一元钱”,兄弟二人又重归于好,和解结案。(苗冰 杨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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