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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1日起试行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已执行了7年,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38次会议通了新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案由规定》,并决定于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将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建立科学的、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当事人准确选择诉由,有利于人民法院在民事立案和审判中准却确定案件诉讼争点和正确适用法律。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透露,该《案由规定》的出台历时一年,八易其稿,最终才得以通过并公布。原试行的《案由规定》共分四部分54类300种案由,而新修改发布的<<案由规定>>分成了十部分,30类361种案由。 在新的《案由规定》中笔者发现,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人身自由权纠纷,在人格权纠纷部分中已成为了单独的案由,表明我国对这些人格权的保护加大了法律力度,特别是隐私权和荣誉权、婚姻自主权单独成为案由更引人眼球。另,根据《婚姻法》的修改实施,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在第二部分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中,婚约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婚姻无效纠纷,撤消婚姻纠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也被单独列为民事案件案由。 针对民事诉讼中常有当事人请求权竟合的情形产生,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在这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当事人自主选择行使的请求权,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相关的案由。(张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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